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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8-09-17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提高创建水平,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广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是指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单位,以女性为主,在思想道德、职业文明、专业技能、工作业绩、团队建设等方面具有先进示范性的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积极进取、发挥才干、立足岗位、创新业绩,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开展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的活动是以提高女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强化职业文明为核心,以完善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业务水平为重点,促进女教职工自身进步和发展,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第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文明示范岗”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文明示范岗”成员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奋发进取,努力学习,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有相当数量的女教职工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
4.“文明示范岗”内部管理规范,有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有完善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为标准要求。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团结合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各项公益活动,受到公众好评。
第五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实行申报制。采取自我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由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初评,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申报程序是:申报---考核---核准---命名---授牌(表彰)。
第六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申报岗填写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申报表(一式三份),对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建岗活动,经校女职委会检查验收后,对达标岗授予广州医学院“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在此基础上,推荐申报上级表彰。
第七条  获得表彰的“巾帼文明示范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及时宣传报道“文明示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八条 “文明示范岗”采取自我测查、随机抽查、定期考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每年10月份,各二级工会女职委组织自查、复查一次,学校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凡获得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于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合格岗保留荣誉,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半年后复查,仍无改进的,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巾帼文明示范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收回其标志牌匾:
1.岗位成员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或责任事故、被主管部门处分的;
3.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经核实确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因机构撤并,“文明岗”称号不再保留,牌匾交回学校工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医学院工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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