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职)代会,下同)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下同)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学校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企业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工代会。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教(职)代会是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工会是各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单位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工会是广州医科大学教代会、工会的下属组织。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工会除参加学校教代会、工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在单位党委(总支)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和工代会要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所规定的“建议、通过、审议、评议”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教代会和工会都具有引导教职工参与单位民主管理、促进单位发展的重要职责。
第七条二级单位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各分工会是教(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教(职)代会的工作任务,在单位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工会每五年一届。教(职)代会、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和工代会可结合召开,(简称二级单位“双代会”,下同),届期、会期、代表、主席团、各专门工作小组均一致。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党委(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单位“双代会”的职权与任务
第十条“双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二级单位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二级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二级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二级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二级单位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二级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二级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二级单位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教(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工会和教(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
第十三条“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对各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召开“双代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二级单位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及专项工作机构的成员。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七条由二级单位分工会委员会向本单位党委(总支)提出召开“双代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经党委(总支)审核同意。二级单位“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需报学校工会批准。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成立由党政领导和工会、教代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委(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双代会”首届或换届时,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由本单位党委(总支)批转学校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并签署召开“双代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四条届期内召开“教(职)代会和工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各分工会负责。
第四章代表的产生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双代会”的代表以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七条代表的条件。凡是各单位工会会员的在职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单位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双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50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35%至25%;会员在21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4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少于50人者,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九条代表的产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各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分配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双代会”代表候选人,报本单位工会和党委(总支)审批后,以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部门工会、工会小组的实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三十条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良好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单位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单位以教学、医疗、科研为主。其中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60%以上。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各学院的代表中,教师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60%以上;附属医院的代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60%以上;后勤、企业的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中每一类职称应有适当比例。各学院、附属医院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40%。
(三)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女教职工代表要不低于30%。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其所在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报“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后,由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要求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二级单位“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系、所、室、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本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及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按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建立“双代会”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一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七条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三十八条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组)向分工会(教(职)代会常设工作小组)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三十九条工会(教(职)代会常设小组)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条各二级单位“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各分工会提案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双代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本单位管理权限的不予立案。
第四十三条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由团(组)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
第四十五条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给予落实,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提案工作小组(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由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组织建制
第四十七条学校本部二级学院,机关、教学科研、后勤、校产、企业,按党总支建制建立直属部门工会。
第四十八条建立了党委的附属医院、附属院校一律建分工会。
第四十九条各分工会按党支部建制建立若干部门工会。若一个党支部辖内的会员(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可根据党支部建制的情况,由两个以上党支部所辖部门联合建立部门工会。
第五十条部门工会(直属部门工会)辖内的单位,可按党小组建制或行政建制建立工会小组。
第五十一条学校各直属部门工会、分工会、部门工会均设委员会。本部直属部门工会设委员5-7名;附属单位分工会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委员人数,部门工会设委员3名,工会小组设组长1名或正、副组长各1名。
第五十二条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提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或2人(部门工会可不设副主席),由新产生的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五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负责人缺额时,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八章 专门机构设置
第五十五条二级单位“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一般可设提案、民主管理、生活福利、教学科研、财经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小组设置及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专门工作小组对“双代会”负责,在工会委员会(或教(职)代会常设小组)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不是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九章 预备会议
第五十八条二级单位“双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
(一)筹备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减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五)工会委员会(教(职)代会常设小组)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章 主席团
第六十条“双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持“双代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主席团由预备会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单位党、政和工会主要领导及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六十二条届期内各次大会由工会委员会(或教(职)代会常设小组)主持。会议期间,工会委员会(或教(职)代会常设小组)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十一章 正式会议
第六十三条大会的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二)行政责任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工会委员会(或教代会常设小组)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报告。
(五)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等进行讨论、审议,对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届期内会议向工会委员会)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等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等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评议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章 决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十五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六十六条行政责任人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行政责任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责任人提出建议。
第六十七条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
第六十八条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修改,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相应决定,并向“双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进行通报,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职)代会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六十九条二级单位“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代会常设工作小组成员)、部门工会主席、教(职)代会代表团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为“双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物质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
第七十一条各二级单位教(职)代会、工代会下属的系(所、中心、室)工会可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从系(所、中心、室)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各附属单位参照本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经广州医科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执行。2006年下发的《广州医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七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广州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