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下同)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高等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院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教代会和工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结合学院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建议、通过、决定、评议”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教代会和工会都具有引导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发展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工会每三年为一届。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会,教代会和工代会可结合召开(简称“双代会”),届期、会期、代表、主席团、各工作委员会均一致。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也是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和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双代会”的任务与职权
第八条 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和院级行政副职领导分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通过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议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 院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工会和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
第十四条“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每两年对工会、教代会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议,按“教职工之家”建设标准进行验收评比,并将评议、验收结果报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
第十六条 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召开“双代会”,选举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及专项工作机构的成员。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八条 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向学院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后召开。
第十九条“双代会”换届时,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教代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工会副主席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 由学院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并签署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届期内召开教代会或工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双代会”代表以学院直属部门工会、各二级单位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学院工会会员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代表的条件。凡是学院工会会员的在职在编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院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九条 代表的产生。学院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二级单位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各二级单位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双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以分工会、部门工会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二级单位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的实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均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二级单位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双代会”代表应具有良好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学院(系)的教师代表应占单位代表总数的60%以上,后勤、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
(二)学院(系)、附属医院各类职称代表应有适当比例,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40%。
(三)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女教职工代表要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0%。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学院“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后,由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学院机关、部、处、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学院工会的老领导、在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按各二级单位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建立 “双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双代会”代表的权利:“双代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三十六条“双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地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宣传“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其落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代表在本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院或退(离)休,其代表资格自动中止。
第三十八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所在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向学院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为便于开展工作,设置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提案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双代会”负责,在学院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
第四十二条“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双代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院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四十四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需有团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审核提案是否属学院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院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立案的提案须报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学院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八条 预备会的基本程序
(一)筹备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五)学院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章 主席团
第五十条“双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持“双代会”的召开。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学院党、政和工会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代表。
第五十二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学院工会主持。会议期间,学院工会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五十三条 大会的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二)院长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学院工会就上次会议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届期内会议向学院工会委员会)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在“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草案并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院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七条 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
第五十八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修改,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相应决定,并向“双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进行通报,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六十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学院党政工领导,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主席,“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为“双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经广州医学院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广州医学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