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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医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替补的规定(草案)

发布时间:2008-09-28

广州医学院第五届教代会
暨第十一次工代会材料之六
 
关于广州医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替补的规定
(草案)
根据上级工会有关委员和经审委员实行替补的暂行规定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制度建设,现对广州医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替补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直属部门工会和附属分工会负责人被推荐当选为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当他们的工作或职务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由委员所在的单位工会提出免去其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原则上由委员所在单位新任的工会负责人替补),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替补。
二、本届委员或经审委员退休后,其委员职务自然免去,委员的替补人选和替补办法同上。
三、专职副主席缺额,由学院党委决定候选人,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工会批复后替补。
四、主席易人,由学院党委决定人选,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工会批复后替补。
五、凡替补的委员、正副主席,均须在下一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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